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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五月份 )
【字体: 】【2018-4-27 11:50:34】 【作者/来源 admin】 【阅读:1972 次】 【关 闭

一、总结4月份安全情况

2018年4月份全司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事故发生频率较高,主要集中体现在二车队,重点区域8路,请二车队管理人员要提高认识,加以重视,加强管理,及时采取相关措施遏制大事故发生的苗头。

二、法规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三、安全继续教育学习内容:

 1、 “五一”期间客流量大,公交运输任务较重,广大驾驶员要提高认识,切实做好运输与安全、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的关系,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确保“五一”期间运输顺畅,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2、进入“五一”后,天气逐渐变暖,各车队要加大安全叮嘱力度,避免驾驶员疲劳驾驶。

  3、要切实加大对车辆的安全检查工作力度,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检查项目要有记录,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严禁车辆带“病”上路。

  4、五一长假,广大驾驶员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在执行运营任务时要留意乘客携带的物品,严禁违禁物品带入车内,要维护好乘车秩序,对临时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妥善解决处理,并及时逐级上报,确保安全运行。

  5、要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安全规定和措施,行经路口、学校、商场等人员比较密集场所和易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要减速慢行,注意观察,严禁闯红灯、驾车打手机等违法违纪情况的发生。同时,要搞好车辆卫生,文明待客,优质服务,杜绝服务纠纷及投诉现象的发生,保证乘客走得了、走得好、走得及时,为广大乘客创造一个优质、安全的出行环境,展示窗口行业的良好形象。

                                   

                                       舒城县通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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