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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十一月份 )
【字体: 】【2018-11-2 10:47:08】 【作者/来源 admin】 【阅读:1611 次】 【关 闭

一、总结10月份安全情况

10月份我司出现违章驾驶、违规操作、不遵章守纪、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重视程度不高、新招聘人员培训不到位便单独上岗,并发生碰撞事故等现象,由此表现出新招驾驶员岗前把关不严、培训不到位、走过场的现象,存在发生重大事故的安全隐患,请各车队要提高重视程度严格培训过程,把严岗前培训关,切实做到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制,落实责任层层压实,新招聘驾驶员单独上岗前由车队安全第一责任人亲自把关考察,并出具车队同意单独上岗推荐书存入驾驶员车队档案,坚决不做老好人,经考察不能单独上岗的坚决不予上岗,继续参加培训学习、跟车实习,直至车队考察合格再上岗,各车队要切实加大管理力度,落实责任,坚决杜绝事故发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4年修订)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舒城县通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

                       201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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